[索引号] | 11610827MB29008110/2023-0583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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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3-08-14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米政办发〔2023〕12号 |
[ 名 称 ] | 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米脂小米全国知名区域公用品牌,规范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米脂小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米脂小米主要是指在米脂县区域内生产的谷子及初级加工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证明商标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第四条 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所有权属于米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米脂县小米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品牌授权管理单位)开展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管理、保护,通过品牌授权管理单位整合、借用各种资源和力量,构建完善的品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品牌授权管理单位主管,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机制。
第五条 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无偿、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品牌授权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要求,对品牌进行运营管理。
第七条 使用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受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品牌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在加工环节,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专门队伍,实行任务、责任、奖惩“三到人”,对授权单位或组织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管;负责米脂小米品牌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之前的质量检测,把好市场准入关。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流入销售环节。
第九条 进入流通环节,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将品牌授权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米脂小米品牌的单位或组织上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存查;
(二)负责联络和配合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请的米脂小米品牌的打假维权事宜;
(三)负责受理米脂小米品牌使用者、经销商和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请的投诉事宜;
(四)负责查处外地擅自使用米脂小米品牌形象、冒充米脂小米销售或加工的行为;
(五)负责配合、支持政府部门在全国各地销售市场开展的米脂小米打假维权活动;
(六)加强对包装印刷厂的监督与管理,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印刷米脂小米品牌包装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品牌授权机构职责
(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品牌推广使用的宣传、组织、培训和考核考评工作;
(二)组织引导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申请使用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对提交申请使用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做好审核、备案等工作;
(三)对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使用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服务等信息,以及消费者对该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做好各类数据收集、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米脂小米品牌的行为。
第三章 品牌管理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且拥有注册商标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用谷种符合米脂县主推品种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能够按照生产标准生产,并提供符合商品标准的小米产品的,均可申请获得“米脂小米”品牌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 凡申请使用“米脂小米”品牌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均须向品牌授权管理单位领取《米脂小米品牌使用申请表》,据实填写内容并上报有关材料,品牌授权管理单位对申请使用“米脂小米”品牌的各涉农市场主体进行核准,通过后签约并发放品牌准用证编号,使用有效期为二年。品牌授权管理单位将获得相应授权的各涉农市场主体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获得许可使用“米脂小米”品牌的涉农市场主体名单,将通过“米脂小米”官方自媒体或其他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米脂小米”品牌授权的涉农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米脂小米生产标准,按照销售渠道匹配相应的商品标准,使用统一设计的品牌包装和宣传物料。“米脂小米”产品使用的包装,由品牌授权管理单位提供设计稿,统一登记使用;各授权涉农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在指定位置添加产品信息和企业商标,不得擅自更改其他设计内容;使用单位完成印制后,须将修改后的设计稿及包装实物照片电子稿交品牌授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品牌使用者义务及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品牌的涉农市场主体,只能将“米脂小米”品牌形象用于符合标准的米脂小米产品,不得另作它用,同时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护米脂小米的市场信誉,保证品牌产品的特有品质;
(二)确保米脂小米品牌包装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且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三)举报侵权米脂小米品牌的行为。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米脂小米品牌的包装不失控,违反使用合同条款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取消其使用米脂小米品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和媒体曝光: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二)自愿或接受他人委托用外地不合格的小米冒充米脂小米销售或加工的;
(三)转让、出售、转借、馈赠米脂小米品牌包装给他人使用的;
(四)米脂小米品牌包装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任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订制印刷米脂小米品牌包装的;
(六)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七)有其他违反许可使用合同、侵犯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的,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品牌授权管理单位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每届授权有效期二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品牌授权管理单位提出延续申请,评审通过后,重新签订许可合同;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未通过评审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品牌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等,交回所有印有米脂小米区域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3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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