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0833399B/2025-00031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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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米脂分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米脂分局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米脂分局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米脂分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个工作日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办理地点 |
米脂县滨河北路6号(米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3楼47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一、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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