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7MB2977990K/2023-00093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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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 [ 发文日期 ] | 2023-11-0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交通 服务 收费 | 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陕政函〔2020〕188号、陕政函〔2021〕122号、陕交发〔2021〕77号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拖车费 | 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360元~1500元/次(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拖行费);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元~13元和拖行费15元~5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吊车费 | 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900元~3750元/次(含30公里空驶费、2小时内施吊作业费);3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元~13元;施吊作业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超时作业费180元~6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客运代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便捷车站及以下站4%。2.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大中型客车5元/辆次,小型客车3元/辆次。3.车辆安全例检费:按车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交运规〔2019〕17号、陕交发〔2020〕59号等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每立方米1.14元~1.57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 宝鸡、安康、商洛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2047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价格主管部门 | ||
公证服务收费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元~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元~1200元/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元~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定价文件。 | 陕政办发〔2004〕72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部门 | ||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收费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元~3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每件200元外,还按争议标的不超过4%的比例分段差额累计加收。 | 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陕价行发〔2014〕127号、陕价费发〔2016〕48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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