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70160901788/2022-0003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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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林业局 | [ 发文日期 ] | 2019-12-02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米脂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业用地;起草有关林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三)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县造林绿化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实施对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县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和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实施,依法承担应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县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中、省,市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的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
(六)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的建议;监管全县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审核、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监督全县各项林业资金。
(九)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
(十)对全县木材加工、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林业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一)负责指导国营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地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岗位:
(一)总工程师岗位。参与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及林业布局与调整的草拟工作;参与林业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建议书、方案和设计文件的编制、申报工作;参与草拟林业生产的计划及林业生产安排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等工作;参与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参与林业技术培训、宣传工作;参与草拟造林计划及义务植树安排等工作;参与林木种苗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资源管理业务岗位。参与林木采伐、更新和林地管理工作;参与林木资源、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参与草拟森林采伐限额、采伐计划和采伐运输管理工作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参与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封山禁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调查和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林政执法工作。
(三)文书统计岗位。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收发、会议组织、提案办理以及机要、保密、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印章管理及用印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保险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职称管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宣传等工作;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纪律检查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林业系统统计业务工作;负责本局和本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财务岗位。负责本系统经费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及本局财务报账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局机关承担;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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