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7MB29998746/2022-000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米脂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米脂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米脂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2-01-11
来源: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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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米脂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米脂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发展的政策、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旅游产业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文化、旅游、文物的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深化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全县博物馆、文化馆和图书馆的等公共文化设施。负责申报全县博物馆、图书馆和文化馆的评估定级、馆际交流与协作工作。组织米脂旅游形象推广,促进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和管理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规划发展工作,协调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和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建设;协调全县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和会展活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机构参与全县旅游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品牌推广和精准营销。负责全县3A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和申报。负责全县假日旅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全县旅游安全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申报、推荐国家、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全县文物的保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盗掘古墓葬、走私贩卖文物的案件。

 (十)负责拟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监管和安全播出,推进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和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管理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县性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健全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的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和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本地特色民俗和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四)负责拟定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及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指导全县文旅事业、文旅产业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及文旅产业园区建设等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设下列岗位:

  (二)局长岗位。

  主管本局的全盘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等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文化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旅游发展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局的财务、组织人事、廉政建设、安全工作;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副局长岗位。

  分管文化、广播电视工作;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本局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负责艺术创作、社会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和艺术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工作和文化馆(站、室)、图书馆(室)、影剧院等基层文化建设;负责全县传统民间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发展;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产业工作;负责全县印刷企业、图书发行单位审核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行动;负责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市场的管理;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经营单位的总体规划工作;负责营业性文艺演出市场管理;负责文化艺术品经营和文化艺术培训市场的管理;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管理;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管理;负责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考核;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广播电视事业的规章;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管理广播电视网络的综合开发;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技术维护、安全播出、业务培训、播出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申报重点科技项目,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科研成果的评定、推荐和推广应用;实施对全县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和方案。组织培训采、编、播人员,审查广播电视宣传栏目设置,调查监督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动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管理全县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及闭路电视设施,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在全县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它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三)副局长岗位。

  分管旅游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负责协调局长做好全县旅游景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旅游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配合局长申报管理全县重大旅游投资项目;负责对全县旅游市场进行依法管理;负责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负责做好旅游资源的宣传包装打造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三)副局长岗位。

  分管文物工作。负责审核、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指导、组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落实“四有”工作;负责文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县重点文保单位的保护维修计划制定和具体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发掘等有关工作;指导文物、博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工作;负责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文博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五)政秘岗位。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人事、干部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计财岗位。

  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劳资等工作;制订并实施局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来客接待工作;负责政府支持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核拨、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全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报批和投资计划的协调落实工作,参与对文化设施工程决算审核和建设项目的验收;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的综合统计年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文化和广电业务岗位。

  负责文化、广电业务工作;做好上下级联络工作;做好领导下达的其他各项事务。

  (四)旅游和文物业务岗位。

  负责旅游、文物业务工作;做好上下级联络工作;做好领导下达的其他各项事务。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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