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7MB2999073M/2022-000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2-01-14
来源: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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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级。

第三条 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规定等,负责拟订全相关地方性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负责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镇(办事处)应急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依法负责全消防管理工作,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防火职责,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办事处)级有关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全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应急管理局加强、优化、统筹全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应急指挥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普及公众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 有关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镇(办事处)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的地震预测监测、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值班速报、震情跟踪、异常落实和震情会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2、与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员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划分。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应急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道路运输许可工作,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经营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擅自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5、与相关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县工业商贸局局负责主管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岗位:

(一)局长岗位

负责主持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二)副局长岗位

协助指导办公室工作,负责应急指挥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法规宣传和信息化救灾和物资保障岗位的具体工作,负责局党务工作。

(三)副局长岗位

负责火灾防治管理自然灾害综合防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岗位具体工作。

(四)副局长岗位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岗位,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岗位具体工作。

(五)政秘岗位

负责机关文秘、重要文稿起草、会务、办公自动化、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卫、接待、采购、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劳资、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六)应急指挥救援和预案管理法规宣传和信息化救灾和物资保障岗位

负责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事故灾害信息报送、预警、发布,提请衔接驻米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与救援协调保障工作,以及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县、街镇及社会应急效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组织起草全有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指导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全县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七)火灾防治管理自然灾害综合防救岗位

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八)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岗位

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月调度、季调度、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安全生产评比表彰、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县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建档督办、治理销号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调查评估统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九)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岗位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炼化、成品油管道、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煤矿、道路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领域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岗位

负责全县化工(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领域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1名,副3名。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局机关承担,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释,其调整由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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