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7MB2999073M/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01-23
来源: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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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申报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责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
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9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0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3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5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6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7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8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19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0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1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2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3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5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7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29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1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2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3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4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5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6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7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8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3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1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6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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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4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5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6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0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1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2 行政检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二、三款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3 行政检查 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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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4 行政检查 对防洪设施、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版)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5 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76 行政检查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监督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1号)
77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2号)
78 行政检查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3号)
79 行政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4号)
80 其它备案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版)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81 行政强制类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82 行政强制类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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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83 行政奖励类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84 行政奖励类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划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19]19号)、《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米办字[2019]50号)
编制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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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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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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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后保留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责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所属单位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依据 责任事项 监督投诉电话 基本编码 备注
1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100
2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200
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300
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
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400
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物资分配情况制定检查方案。
2.检查责任:以明察暗访、专业审计、第三方抽查等多种形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通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500
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600
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诉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700
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800
9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0900
1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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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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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0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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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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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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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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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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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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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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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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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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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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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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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1700
18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1800
19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1900
20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000
21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100
22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200
23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300
2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修订版)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400
25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500
2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600
27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700
2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800
29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2900
3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3000
31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3100
32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3200
33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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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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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3500
36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3600
37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3700
38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3800
3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发布)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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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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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4100
4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4200
4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4300
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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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4400
4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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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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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4600
4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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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4700
4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4800
4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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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000
5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100
5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200
5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300
5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400
5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500
5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600
5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700
5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800
5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5900
6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000
6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100
6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200
6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300
6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400
6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500
6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600
6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700
6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800
6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6900
70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22507000
71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九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100
72 行政检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4月2日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二、三款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调查阶段责任:经省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审查阶段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省政府审查。
决定阶段责任:由省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执行阶段责任:落实省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归档。依法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责任:定期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吸取事故教训。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200
73 行政检查 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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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300
74 行政检查 对防洪设施、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版)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400
75 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500
76 行政检查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监督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600
77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700
78 行政检查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800
79 行政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62500900
80 其它备案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版)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版)第二十五条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使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102500100
81 行政强制类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检查催告阶段责任: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是否按期整改完成,催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32500100
82 行政强制类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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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股室、米脂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检查催告阶段责任: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是否按期整改完成,催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32500200
83 行政奖励类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制定方案责任:明确奖励的原则、条件、名额、程序以及奖励候选人。
初审阶段责任:及时收集、记录和整理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相关规定,要及时告知。
审核公示责任:对报告或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属实报告和举报信息人员是否奖励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
表彰阶段责任:制定下发奖励决定和证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82500100
84 行政奖励类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版)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米脂县应急管理局 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制定方案责任:明确奖励的原则、条件、名额、程序以及奖励候选人。
初审阶段责任:及时收集、记录和整理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如不符合相关规定,要及时告知。
审核公示责任:对报告或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属实报告和举报信息人员是否奖励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
表彰阶段责任:制定下发奖励决定和证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912-6213354 6108270825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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