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米房权证书(陕2008年米脂县房产权证公第873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 : 陕西省烟草公司榆林市公司
法 人 :王艺超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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