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7MB29008110/2020-02983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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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0-04-27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米规[2020]003-县政办003 |
[ 名 称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米脂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米脂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4]53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47号)要求,为规范米脂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县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要业务,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县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均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认定的申请。
第五条 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含)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四)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2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银行信用良好,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和规范。企业产销率达70%以上,应不拖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情况的组织和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动态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由企业直接向米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五)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六)各街镇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八)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真实性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2年,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取得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一)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协助企业向上争取资金、项目、政策的扶持,组织企业参与各项推介活动,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享受县政府扶持发展壮大农业企业的资金,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建立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两年一评定、两年一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不合格的及时取消,监测合格的保留其资格,继续接受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作为对企业监测评价、考核奖励、扶持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方面的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于每年3月份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监测材料,包括近2年的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街镇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等。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组织监测评审,审核工作采取审核上报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提出监测建议,经专题会议审定监测结果后,在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农业农村局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3年内不得申报。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中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查处。
尚未被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0年 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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