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7MB29008110/2022-0376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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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05-19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米规[2022]001-县政办001 |
[ 名 称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脂县织女渠灌溉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米脂县织女渠灌溉渠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米脂县织女渠灌溉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织女渠灌溉渠道(以下简称“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渠道干渠及支渠。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渠道的主管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渠道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渠道安全。
第四条 该渠道管护范围为干渠渠道两侧2.5米,支渠渠道两侧2米。
第五条 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渠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县水利局意见,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渠道损坏及影响渠道安全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修复或改建渠道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在渠道管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渠道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和扰乱渠道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损、破坏斗门、闸门等渠道水利设施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二)损毁、盗窃渠道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三)抢水、霸水、偷水;
(四)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五)在渠道管护范围内修筑窑房、桥涵、厕所、畜圈等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渠道效能的建筑;
(六)在渠道管护范围内堆放秸秆、倾倒垃圾、土石料;
(七)向渠道管护范围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县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破坏渠道水利设施者,积极缴纳灌溉用水水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给予其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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