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7MB29008110/2023-05052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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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3-04-18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米规[2023]001-县政办001 |
[ 名 称 ] | 米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9〕55号)、《榆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农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和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原则上参照“村财代管”的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委托镇街财政和统计所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由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镇街的指导和督促。各镇街要成立以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财政和统计所、农经站、民政办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审核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各镇街农经站主要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村级财务审计,村级“三资”动态网络监管。
各镇街财政和统计所具体做好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帮助村级建立“三资”台账,并指导录入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原则上每村必须设立专岗,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可单独设立公益性岗位,没有条件的村由原村报帐员代理)。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第九条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街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报镇街农经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必须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必须在财务收支预算规定指标内,依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批关。镇街财政和统计所要在财务审核的同时,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员(出纳)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报账员(出纳)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对公账户,必须实行专户管理,按一村一个户头,分村管理,严格坚持账、款及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现金、支票、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出纳)保管,财务印鉴分别由镇街财政和统计所会计、村财务主管、村报账员(出纳)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准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规范财务处理流程,具体为: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名→证明人(资料)证实→监事会审核→理事会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出纳)报账→镇街财政和统计所审核入账并反馈公开资料→财务公开。
第十八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限额审批制度(限额由各镇街根据村情设定)。单项数额小的村日常经费的支出,经监事会审核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单项数额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讨论,由监事会商议,还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并附书面决议,再经监事会审核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并报镇街财政和统计所审核后备案。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各镇街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的监督。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审批,报账员(出纳)不得支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开支事项,须形成书面决议,并附在原始凭证后面入账。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财务支出票据按月(季)进行审核,未经监事会审核的票据,镇街财政和统计所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监事会可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福利费的管理,村集体经济有经营收入的村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各项福利费支出具体标准(包括各种慰问、奖励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资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其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及发包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工程均应编制预算、办理结算,规范变更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监事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镇街财政和统计所要规范设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做好工程预付款账务核算和支付进度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成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
第五章 资产及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明细账或台账,做到账实相符。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负责管护,加强日常维修、保养,每年年终都应盘点库存一次。
第二十七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财产物资购入入库时,应清点验收,由保管员签名,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必须签订协议,按照收取承包款、租金或占用费,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确保财物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应及时带相关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镇街农经站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到镇街农经站备案,并经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集体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时,须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镇街农经站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现财产或工程项目损失时应查明原因。属个人责任的,应由责任人承担;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应按程序先行报经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报账记账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款事项应由报账员(出纳)办理。村报账员(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集体经济总账、明细账由镇街财政和统计所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村要在规定时间内带收支凭证向镇街财政和统计所报账。各村的报账周期与报账日期由各镇街财政和统计所确定,按期公开村级财务。工程项目和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笔公开。
第三十六条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的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开支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审批后报销。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农户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外,其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出租以及建设项目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一份入账、一份用于组卷文书档案)。发包前,应将承包方案通过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一般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办法。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所有签订的合同应统一编号纳入镇街农经站管理,合同、协议签订一律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镇街农经站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各镇街要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统一装订成册,分村、分类归档管理。同时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并及时将数据资料录入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者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三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镇街农经站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镇街农经站反映。
第四十四条 镇街财政和统计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财政、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镇街农经站要开展村级组织换届前的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实施村级财务清理、审计、公开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的动态实时监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镇街财政和统计所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镇街农经站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中涉及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3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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